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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关于征求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利辛县黄桥社区
    2019-01-04 16:51:19    来源:县农机局   转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

    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机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我委对原省农机局发布的《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皖农机管〔2014〕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

    各地修改意见请于8月31日前反馈至我委农机管理处。

    联系人:张勇;电话:0551-62655535;邮箱:njjzy119@163.com。

    附件: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分级。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工作原则。实施本预案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实施、依法处置”的原则,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安监、公安交管、卫生、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应急处置过程要科学研判、果断处置,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五条  组织体系。省、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共同构建全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均要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

    第六条  省级应急指挥中心。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省农委分管农机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农委农机管理处处长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农委农机管理处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工作职责:负责重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对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较大及以下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农机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等。

    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承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应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挥部可下设现场指挥、医疗救援、秩序维护、事故调查处理、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各司其职。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安监、公安交管、卫生、消防等部门)构成。

    第三章  分级响应

    第八条  应急响应级别。对应事故等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确定事故响应级别。

    第九条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启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省、市、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赴事发地,配合农业农村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第十条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由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市、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赴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由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赴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一般农机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协调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先期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到达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的终结。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对应级别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共同确认和批准,现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终结,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上报。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写出事故快报进行书面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省安监局应急办和农业农村部应急办。

    第十六条  事故快报内容。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天气等;

    2.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补充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总结报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分析,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原因、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经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同级安监部门。

    第五章  事故监控预防

    第十九条  事故监控预防。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工作机制,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转移、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监控力度,掌握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农机事故隐患等重要信息,报告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分析处理,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应急准备。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做好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等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本预案是各级农业机械化部门在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应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按原农业部《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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